环境保护标准,亦称“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而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和一定区域环境中某些污染物的含量,以及进行某些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要求所作的限值规定的总称。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技术规范,可以作为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果的法定依据。
我国的环境标准,根据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五类。其相互关系为: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发点,又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归宿;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使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够协调统一,使其数据具有可比性的基本条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可分为两级,即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由中央国家机关批准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或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统一适用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标准称为全国通用标准;在国家某些特定区域适用的标准称为区域环境标准;在某一特定行业适用的标准称为待业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并在其辖区适用的环境标准。当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并存,且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适用地方环境标准。环境标准通常由数值、符号、图表和一定的说明解释文字所组成。
制定环境标准应坚持以下原则:保障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不受污染危害,技术可行与经济合理,以环境基准为依据,充分体现地区差异性,力争与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外先进环境标准相一致,相对稳定与适时修订相结合。环境标准一经发布实施,就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标准包括:
环境质量标准
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环境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允许含量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如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生物质量标准,以及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等的质量标准。其中水质量标准又可分为地下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以及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工业用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为了实现环境标准的要求,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各种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是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所制定的试验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是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所制定的标准样品。
环境基础标准
是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制定的标准。